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為何違反廉潔紀律

信息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日期:2025-03-24

河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張明體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廣東省潮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林小群廉潔底線失守,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2025年1月以來,17起廳局級以上干部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涉及“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江蘇省鎮江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楊春分析,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的行為,侵害的是黨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民間借貸本身是法律允許的行為,有的黨員、干部不敢公然收錢,轉而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暗中接受利益輸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涉嫌以權謀私,違反廉潔紀律。該行為實際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權力,本質是公權的異化和濫用。

“把握和認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關鍵在于將其與正常的借貸收息行為區分開來。” 湖南省常德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聶鸞慶說。

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借貸雙方是身份、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借貸行為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意思表達,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或利息合法、合理,借貸對象有真實的借款需求、合法的借款事由。

聶鸞慶介紹,核查借貸行為是否涉嫌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需綜合考慮借貸對象是否屬于黨員干部的管理和服務對象或者將來很可能成為黨員干部的管理和服務對象,借貸合意的形成有沒有黨員干部職權因素的介入,借貸對象是否具有真實資金需求,借貸事由是否成立,借貸利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等因素。

2019年8月,魏某某在任湖南省常德市某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某園林公司實際控制人曾某某向其提出借款需求。魏某某將家庭資金200萬元借給曾某某,二人約定月息2分。2019年至2022年,曾某某通過轉賬或現金形式向魏某某支付利息86萬元。魏某某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4年9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聶鸞慶分析,該案中魏某某借款給曾某某,存在明顯獲利的目的,且實際獲利數額較大、借款持續時間較長,應當認定魏某某通過民間借貸獲取了大額回報。曾某某實際控制的園林公司在某縣有園林基地,借用人雖然有實際借款需求,但向魏某某借款的目的是希望通過借貸建立聯系、加深關系,便于該園林公司在該縣開展業務,應當認定為該借貸行為可能影響魏某某公正執行公務。

“新修訂的《條例》將該條款中‘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改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在理解和把握上需注意是否與執行公務相關聯、與執行公務相沖突。”聶鸞慶說,“可能”強調的是可能性和預防性,只要該行為具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應當予以禁止,不需要實際上產生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后果。

“此外,還需留意該行為與具有權錢交易本質的放貸收息型受賄、以高息放貸的方式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區別。”楊春提醒。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行為人并沒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不具備權錢交易的性質,一般不認定為受賄。但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的名義行收受賄賂之實,那就不僅是違紀,而且涉嫌受賄犯罪。行為人通過借貸行為獲取了大額回報,并確定影響了公正執行公務,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相關人員謀取了利益,其實質是權錢交易行為,可能認定為受賄,應當適用《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而黨員、干部如果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向管理和服務對象無息或者低息借款,再高息借貸給他人賺取差價,或者經常性、長期性向多人、多次高息放貸謀利等行為,則構成《條例》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如果該行為既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又符合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等違紀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按照競合關系,應當擇一重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