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更好地踐行“四種形態”要求,規范談話函詢工作,市紀委制定出臺《關于對紀檢監察干部進行談話函詢的暫行辦法》。今年以來已談話函詢3人,對其中2人實施誡勉談話。
一是明確適用的五種情形。按照紀檢監察干部問題線索零暫存的要求,提出五種適用情形,即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屬于輕微違紀行為的;反映的問題比較籠統,難以查證核實的;反映問題需要澄清的;初核未發現重大違紀問題、但不宜直接了結的;其他適用談話函詢的情形。對適用情形要求本人作出說明或承諾,然后存檔備查。
二是明確談話人。為體現紀檢監察干部監督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針對市紀委監督的紀檢監察干部級別層次多、人員類別多的特點,將談話人分為三個層次,分別由市紀委監察局主要領導、委局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干部監督室進行談話,必要時委托談話對象所在紀檢監察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
三是明確程序和要求。對談話函詢的呈批、通知、實施,談話場所、安全措施,情況說明材料的審簽做出具體規定,明確要求對談話函詢的情況要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核實,以保證談話函詢的嚴肅性、權威性。
四是明確結果處置方式。主要分四種情況處置,即轉初核、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了結等。特別是對反映問題失實,但造成影響需要澄清事實的問題線索,提出要適時以適當方式向被反映人或在所影響范圍內通報,以最大限度地保護紀檢監察干部履職盡責的積極性。(李春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