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 強化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銜接制約
信息來源:清風揚帆網
發布日期:2021-08-04
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
強化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銜接制約
中共中央日前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確保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意見》就加強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辦案銜接和配合制約,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對檢察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提出明確要求。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此,《意見》在“總體要求”中規定,“推動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作出新貢獻。
為全面提升法律監督質量和效果,維護司法公正,《意見》從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強化刑事立案、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監督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根據《意見》,檢察機關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線索的,移交監察機關處理。對于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調查和接受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檢察機關可以建議監察機關或者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依法依規處理。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中發現黨員涉嫌違犯黨紀或者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線索,應當按照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黨組織、任免機關和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意見》還就加強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辦案銜接和配合制約專列一條,要求健全銜接順暢、權威高效的工作機制,推動刑事司法與監察調查的辦案程序、證據標準銜接;落實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完善監察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派員提前介入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機制,以及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和自行補充偵查機制;加強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與監察機關管轄案件的銜接協調、線索移送和辦案協作,不斷增強依法反腐合力。
為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制約,《意見》在明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級政協監督職責的同時,明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檢察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健全調查處置違紀違法檢察人員與檢察官懲戒制度的銜接機制,確保檢察權依法規范行使。